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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局面说明法盲加官僚的现实! (本文摘自陈培德作客浙江在线聊天室实录)
本不想说起“黑哨”事件了,但是心里憋得难受,也来说几句。
前后不过一个多月时间,黑哨”事件居然发展得那么快,全国体育界、新闻界一片哗然,说什么的都有。其中比较一致的呼声是要求司法机关介入,但是除了有几个学者、律师发言之外,司法机关却始终沉默。于是,人们怀疑,裁判受贿之类的体育界腐败问题是否真的不能用司法手段解决?“裁判受贿”事件究竟有哪些法律问题?笔者不揣冒昧,想来说上几句。
首先,恐怕没人能够否认,中国人的法律水平实在处在很低的水平,至少在体育界和新闻界是如此。闹腾了十几天,居然还搞不清究竟什么是受贿罪和行贿罪,这是对已经连续几年的全国普法教育的绝大的讽刺。为了下面说话方便,笔者只好把《刑法》原文引述几句。
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看了上述几条《刑法》条文,想来只要稍有常识的人都可以知道,各级体育局的官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假如(仅仅是假如,下同)他们利用职务便利受贿为他人谋利,当然构成受贿犯罪。足协担负着国家对于足球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属于国有事业单位,其成员法律规定“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显然也是受贿犯罪的主体。足球俱乐部属于企业性质,假如它的官员利用职务便利受贿为他人谋利,则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至于裁判,恐怕复杂一点。如果他的编制在体育局或者足协,是专职司从裁判工作的,那么应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如果他另有正式工作(比如体育教师等),只是业余从事足球裁判,那么他即便利用职务便利受贿为他人谋利,也不构成犯罪。通过这样一分析,对于体育界是否要反腐败、体育界的腐败(诸如裁判受贿之类)是否司法机关管不着,恐怕不会再有什么疑问了吧?
其次,国人的举报犯罪意识确乎不强,而只热衷于新闻炒作,这实在是近年来媒体飞速发展带来的一种片面意识。
尽管从李书福到宋卫平到陈培德到几乎所有媒体,都一致呼吁司法介入,但是据笔者所知,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名“裁判受贿”事件的知情者向具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举报并提供具体材料。李书福、宋卫平原先是老板,法律意识差点,不知向谁举报,尚情有可原,可陈培德乃一省体育局长,想来总也通过了普法考试的,连发现犯罪要首先向司法机关举报都不懂吗?小孩子都知道看见小偷、强盗打110报警,而不是先去找记者,何况乎是你堂堂的正厅级领导干部?这就让人有点搞不懂了,是真的不知道呢,还是刻意炒作,先把事情弄大再说?
笔者窃以为这是近几年来媒体飞速发展带来的一个负效应,一种片面意识。不少人有了什么问题或者冤屈,总是习惯于先找媒体诉说,希望通过媒体把事情弄大,引起上级以及社会的关注,促使问题的尽快解决,以致形成了一种习惯思维:遇事先打媒体热线电话。当然,笔者并不否认这里有某些国家机关官僚作风、拖沓习气的因素,但是长此以往实在是不利于问题的解决的,反而容易使问题复杂化,因为媒体并不具有解决问题的权力。在这里,笔者向“裁判受贿”事件的知情者们提个建议:如果你们真心希望司法介入,真心希望体育界的反腐败有成效,那么应该把自己掌握的具体材料向司法机关举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以及行贿案由检察机关管辖,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以及行贿案由公安机关管辖),而不是只在媒体上空口说白话。相信只要有事实、证据,司法机关一定会依法处理的。
再次,司法机关等案上门的消极姿态似乎也不妥。从李书福、宋卫平揭露黑幕到今天,半个月过去了,媒体上纷纷扬扬,可是司法机关似乎始终无动于衷,不少人感到奇怪。“裁判受贿”问题在法律规定上确实不够清楚,历史上尚无查处的先例,知情者也没有上门举报,司法机关当然不能无根据地表态。但是,在全社会已经都知晓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主动地去了解一些具体、真实情况,恐怕也是有必要的吧。因为受贿案件并非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司法机关对于发现和查处受贿犯罪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只要群众和舆论中有一些反映的苗头和线索,司法机关就应该也可以主动地去调查,以查明真相。如果确是犯罪案件,当然要依法立案查处。即便不是犯罪或者依法不能以犯罪来处理或者没有管辖权,也可以公布事实,以正视听。反过来讲,如果群众、媒体明确反映有犯罪事实存在,而司法机关仅仅以没有接到举报来推脱不管,恐怕就有失职甚至渎职之嫌了!
最后,“裁判受贿”事件引发的法律漏洞应该引起立法机关的关注。确实,如体育界和新闻界人士所言,裁判的大多数是业余兼职的,他们既非国家工作人员,又不是俱乐部的雇员,他们利用执法比赛的职权受贿的行为是现行刑法中没有规定的空白,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司法机关无法对其处理,司法介入就无从谈起。但是,这种体育界的腐败现象(包括受贿、舞弊、服用禁药等等)对于中国体育的健康发展无疑是十分有害的,仅仅靠行政规章是无法彻底制止的,必须出以法律的重拳。有鉴于此,立法机关应该关注此事,在《刑法》修改和《体育法》起草的过程中努力填补类似“裁判受贿”这样的法律空白,使中国体育在走向市场的同时得到健康的发展,成为一块廉洁的“净土”。
选稿:吴杨 作者:laoyuehz 时间:1月28日 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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