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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教在线 > 专题收藏夹 > 在校大学生该不该结婚? > 法律援助

公民,你有权状告违法立法

 ( 浙江在线 http://www.zjonline.com.cn 12月24日 )

    最近,教育部作出规定:在校大学生不许结婚。
    
    有学者指出:宪法规定公民有婚姻自由,《婚姻法》以具体的规定实现这些权利,这其中包括年龄、疾病等必要合理的限制。而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附加条件,都被认为与宪法精神和法律相冲突。以宪法的基本理论来考量在校大学生结婚的问题,明显不合宪法精神。
    
    有人士认为,这是典型的部门规定与宪法原则相违背的例证。
    
法律“打架”现象严重
    
    事实上,中国社会存在的法律冲突、法规打架现象极为普遍。
    
    ——行政法规相互打架。典型的有农药管理权限之争。农业管理部门引用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认为自己是农药市场的当然主管,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引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亦主张自己有权说话,双方互不相让,作为市场主体的公民法人自然饱受多头管理之苦;
    
    再如水的审批权之争。目前有关水的法律法规不少,涉及地矿、环保、海洋、交通等部门,法律规定和部门职能都有交叉,主体不明,“法律打架”引至部门打架。以珠江口管理为例,各部门都以其相应的法律依据行使审批管理权,导致无序开发、乱围甚至抢围的局面。
    
    ——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去年11月中旬,漯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查扣了一辆运载假货的邮政车。邮政部门以其无权检查邮政车为由,将之告上法庭。邮政部门依据《邮政法》言之凿凿:只有安全、公安等部门才有权检查其邮政物品;技监部门手捧《质量法》理直气壮:只要是为造假售假提供运输等便利条件的就应该查。法院无奈只能私下进行协调。
    
    不久前最高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亦属于此种情形。某地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权限,查处了一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该保险公司提出行政诉讼,认为依据《保险法》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保监会才有权查处。
    
    ——法规违反宪法原则。去年有关“撞死白撞”的道路交通处理办法就属此类。法律学者普遍认为,沈阳等地的这种规定与国务院的法规有抵触,且与宪法规定的对人的生命权利的保障相违背。但在一片违宪的舆论声讨中,仍有十几个城市的类似法规相继出台。
    
立法审查冲突机制

    在日前“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举行的第五次论坛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副局长蔡定剑说,“老百姓可以告政府,同样也可以告立法机关,立法机关所立的法与宪法或法律有冲突,老百姓就应该积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这是《立法法》赋予你的权利。”
    
    据了解,《立法法》规定了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裁决、改变或撤销:
    
    遇到法律打架不知如何适用时,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如果发现法律法规等规定中,有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内容,法律由全国人大改变或撤销;法规、条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改变或撤销;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由国务院改变或撤销;下级政府规章可以由上级权力机构或政府改变或撤销。
    
    改变或撤销法律法规的程序,其启动基于两种情形:一种是法律规定的法律备案机关自行审查发现。第二种是有人“告”,即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国务院的备案机构接到审查法规的建议。《立法法》规定可以“告”的主体,不仅包括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同时包括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在内的权力机关。
    
为什么没有人告?

    据全国人大秘书局综合处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工作人员透露,虽然《立法法》规定了社会团体、公民或法人可以“告”违法立法,但该法实施将近一年,他们并没有收到这样的函件。
    
    君合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薇与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尚公就此分析,这说明“可以向立法机关告违法立法”的观念还未被社会所接受。
    
    全国人大法工委研究室副主任吴高盛坦言,“人们之所以不告,是因为觉得没用,觉得会被当信访对待。”的确,按照目前的情形,如果公民、法人投书立法机关,要求对某件法律或法规进行审查,立法机关并没有义务必须给以结果。
    
    此外,《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法规、条例与宪法或法律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两个月内提出修改意见,如不予修改,则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再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法行政法室副主任陈斯喜认为,这样的程序对公民与法人来说,过于复杂。
    
    有学者建议,应该在全国人大专设一个审查法律冲突的机构,这一机构成为公民或法人“告”违法立法的“仲裁者”。
    
    不管怎么样,立法审查毕竟又为公民、法人提供了可以伸张权利的救济渠道,也是公民、法人通过个案,监督权力行使、参与国家管理的又一条途径。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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