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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中主动松了勒紧的绳子 这抢劫罪该咋判?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http://www.zjol.com.cn 3月21日)

    昨日(3.20),成都锦江区法院,19岁的林超(化名)被控抢劫按摩女(未遂)在法庭上受审。但他称自己用绳子勒住按摩女,见其痛苦的样子后主动松了绳子,放弃了继续作案。其辩护人也指出,他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记者注意到,从他被带进法庭开始,到审判结束,悔恨的泪一直都在流。

  按摩女转身就被勒

  去年11月1日凌晨1点过,成都一心桥街194号美容院按摩女苏某为顾客林超做按摩。做完按摩后,林超边穿衣服边要苏转过身去,好给她拿钱。苏转过身去,突然,一根绳子套住了她的脖子。听到屋里的响动和呼叫声后,正好巡逻至此的牛市口派出所两名联防队员冲进美容院,发现苏某躺在地上,林超站在旁边,地上还放着一根塑料绳子。林被带进了派出所。

  检察机关指控认为,林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苏某的合法财物,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未遂)。检察官指出,如果不是联防队员听到苏的呼叫声及时进入美容院,那么林超就会继续他的犯罪行为,因此应定性为“犯罪未遂”。但林超则称,当他看到苏某非常痛苦的样子后,决定放弃犯罪行为。同时,他的辩护律师也指出,苏某被绳子勒住后,喉咙被勒死,她不可能呼叫,只有林松了绳子,苏才可能呼叫。况且联防员证实,他们进入美容院发现绳子放在地上,即林已经放弃了继续犯罪,因此应当定性为“犯罪中止”,对林减轻或免予处罚。控辩双方围绕这一问题争执不休。最后,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作案:模仿电视镜头

  在庭审中,林交代在案发一周前,他就寻找抢劫对象,最后他选定曾经为他按摩过的苏某。他按照在电视里看到的抢劫镜头那样,特意准备了绳子,然后实施上述抢劫行为。

  林超的父母对儿子的举动“想不通”:林超原是一酒楼厨师,每月有几百元的工资,家里也给他寄钱来,应该说生活费足够了,他为何还要去抢劫?夫妇俩证实,林超比较迷恋影视录像,他们认为林的犯罪动机可能还有“寻刺激”的一面,因此他们提醒广大家长,一定要正确引导迷恋影视录像的孩子。

  ■新闻资料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该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不能免予刑事处罚。

  《刑法》第263条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该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来源:华西都市报 作者:赖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