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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扣”变“担保” 小便宜惹来连带责任
http://www.zjol.com.cn 2003年11月12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明明是说有回扣给我,我才签字的,现在怎么变成要我承担担保责任了?”日前,在余杭 法院审理某饲料公司诉个体养鸭户缪某、施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二被告施某为自己贪小 便宜而惹上连带责任而悔恨不已。
浙江省乐清市水涨乡的被告缪某和余杭区乔司镇施某系养鸭户。2001年10月 至2002年4月,缪某向原告杭州某农牧有限责任公司购买饲料(饲料公司),计货款26000余元 。其中2001年10月至同年11月饲料款计18000余元,由施某担保。饲料公司多次向缪某催讨, 缪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为此,饲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缪某立即支付所欠饲料款26000 余元;施某对其中18000余元负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第一被告缪某承认欠款事实,但请求分期付清。而第二被告施某则一脸委屈,“当 时缪某经我介绍向他们公司购买饲料,他们与我说好给我二块钱一包的回扣,所以他们给缪某 送货来的时候,说也让我在送货(欠款)单上签个字,以便于以后好作为回扣结算的依据,而 且我当时签的时候上面也没有“连带责任担保人”这样的字的。现在缪某没付清货款,你说回 扣不给我也就算了,却怎么还要我承担担保责任呢?”但面对原告出具的有“连带责任担保人 ”前缀且是施某本人亲笔签名的送货(欠款)单,他又不能向法庭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
经法庭主持调解,该案以缪某分期付清欠款,施某对其中18000余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而结案。面 对这样的结果,施某不无感慨地说:“象我一样没有多少法律知识的农村个体户在市场经济 中千万不能让蝇头小利蒙蔽而失去起码的防范意识。”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通讯员 徐坚 唐慧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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