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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卫缘何成了“保镖”?
http://www.zjol.com.cn 2002年12月20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警卫与保镖之间质的不同,无需赘言。查《辞海》,“保镖”词条云:“旧谓有武艺者受雇于富商大贾,达官贵人,为其保护财物和人身安全为保镖。”警卫与保镖虽同负“保护”之责,但保护的对象与范围是不一样的,前者为公,后者为私,而“受雇”二字,更点出“保镖”的本色。
12月19日《大河报》载:“在12月17日下午举行的‘保卫《英雄》音像版权新闻发布会’上,来自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的负责人宣布,为打击盗版,保护正版音像公司的利益,文化部将成立打击《英雄》盗版专项小组,这在国内尚属首次。”
打击盗版,保护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乃有关部门不可推卸之责;《英雄》作为文化市场的一种流通商品,有关部门对它加以保护,理所应当。但“保护”应该一视同仁,《英雄》需要保护,“平民”就不需要保护吗?人们不免会质疑。
有关负责人讲,“成立打击《英雄》盗版专项小组”“是对正规音像企业的支持,也表明了国家对打击盗版、整顿市场的决心。”但抠一下字眼,只对某一家企业的支持能说明是对所有“正规音像企业的支持”吗?只对《英雄》盗版重拳出击又能显示出怎样一种“决心”呢?人们也不妨作一下反向思维:《英雄》出世,防盗版如临大敌,可见盗版之猖獗,有关部门“打击盗版、整顿市场的决心”下得是不是有点晚了呢?
人们之所以有理由怀疑,还有另外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有关部门为某企业提供专项保护,是收了该企业的钱的。上述报道中说,该企业(两家)将投入400万元设立“打击《英雄》盗版专项基金”,由文化部统一管理支配。如此因果之间,是难免让人产生困惑的:保护文化市场,打击盗版,是有关部门的应尽职责呢,还是只提供有偿服务?
有关部门为《英雄》成立打击盗版专项小组,也许出发点是好的,但我想,人们由此联想到“保镖”二字,也是顺理成章。“保镖”只为“大腕”服务,是“受雇”于人的;而负保护文化市场之责的“有关部门”岂可受雇于人,而置“平民”于不顾?即使事实不至于如此不堪,但给人以“保镖”的感觉,也可证有关部门此举有失当之处。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翟若父 选稿:小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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