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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个监督法条的过度反应

http://www.zjol.com.cn 2002年12月20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最近安徽省一部法规引起了全国新闻媒体的高度重视。这就是将在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引人瞩目的是”,该法规在第三章“监督保障”的第19条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因为这一法条,有的媒体就把标题做成《安徽出台新法规 新闻媒体有权监督国家工作人员》,仿佛是这部地方法规首次确认了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似的;仿佛没有这样一个法条,新闻媒体就无权监督国家工作人员似的;仿佛中国的新闻媒体不是已经而且正在监督着国家工作人员似的。

    新闻媒体对自身权利的如此敏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对这样一个无甚新意的法条过度敏感,就会把人们引到偏离法律事实的程度。

    我认为,安徽这一法条的意义无他,只是对宪法相关条款的重述。它并没有产生新的权利,也不可能产生新的权利。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是载于宪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么重大的权力肯定是一种宪法性权力,而不大可能只是一种地方法规级权力。这种权力,不是新闻媒体的特殊权力,而是人民普遍的权力。人民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实现这种权力,也可以通过别的途径实现这种权力。这种权力,人民有,媒体必然有;人民如果没有,媒体单独拥有的合法性就成问题。

    这样一种情况,还反映了实际生活中————在人们的心理和观念中,上位法不如下位法、宪法不如法律、法律不如“条例”,越“近”的权利越管用的错误观念。这种观念本身有可以理解的制度背景,但是它们都无形中销蚀着宪法权利的尊严。因此,我认为,有责任传播正确法律观念的新闻媒体,更不应当无意中起到这种作用。相反,他们应该在更高的层面、更普遍的权利中阐释这一地方立法的权利。

    这样一种过度反应,还反映出中国新闻媒体的一种普遍心态:不是诉诸普遍权利,而是期望特殊权力。他们内心期望手里有一张“通吃”的“大牌”,但有意思的是,他们不向“高处”寻找这张“大牌”,却向“低处”寻找这张“大牌”。人民和媒体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权利,并不能代替和否定人民、媒体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民事权利关系。你根据宪法有权利监督他,并不能排除他依据民法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在具体的监督案例中,也不是宪法与民法谁手里的“牌”大谁赢,而是要在法庭之上,经过法官司法理性的权衡作出判断。

    在中国新闻监督的现实背景中,我能够理解我的旧日同行,也能够理解安徽的这一法条在人们心中造成的敏感。虽有普遍性的宪法权利,新闻监督仍然是很难的。对这一法条的敏感,与其说是新闻工作者理性的判断,不如说是感情的反应。他们需要任何一点相关消息以增强信心、获得慰藉。因为媒体与公民不同,权利并不一定是责任。宪法规定人民有权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并不意味着人民的监督责任;但是,社会公众,包括媒体自己,都认为自己有监督的责任。正是这种“责任感”使他们比普通公民可能更迫切地需要法律的保证,甚至不同位阶法的不断重申这种保证。但即使如此,在日常的新闻传播中,体现在操作中的理性、对事物价值判断的准确性,仍然应是第一位的。


 来源:南方日报 选稿:小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