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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隐私就是尊重文明

http://www.zjol.com.cn 2002年12月26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在日前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首次明确提出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草案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自然人的住宅不受侵扰。自然人的生活安宁受法律保护。自然人、法人的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禁止以开拆他人信件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或法人的通讯秘密。收集、储存、公布涉及自然人的隐私资料,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顾名思义,“隐私”就是公民隐秘的、不愿意被不特定多数人了解的私人信息。与“隐私”相关的民事权益,就是民法意义上的“隐私权”。著名法学家张新宝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据此,隐私权所确立的公民的权利范围大致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保密。应当说,隐私的产生和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程紧密相连。人的情感越丰富,羞耻心和权利意识越强烈,对隐私就更敏感。

    现代文明的出现,一方面促使人们比以往任何时代都重视保留只属于自己的内心世界和与纷繁复杂的外界相对隔离的安宁;另一方面,伴随现代文明所出现的多样的交际手段、发达的媒介传播,使得人的隐私也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容易受到侵害。在这一矛盾的发展过程中,“隐私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和法学概念便应运而生。如果考究这个概念的历史,在全世界也只不过100多年的时间————一个世纪前,美国法学家萨缪尔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名篇《隐私权》。自此后,公民的隐私权便成了全世界学者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100多年来,隐私权逐渐被世界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确立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权利已经得到《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主要国际人权文件的确认和保护。

    客观地评价,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也有一定的保护措施,比如宪法对公民住宅、通信自由的保护,刑事法律和其他一些行政法对上述权利的保障,等等。但是,由于我国法制起步晚,对公民隐私的重视和保护,相对来说薄弱得多。至今,我国既没有任何法律全面规定公民的隐私权,也没有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法》,特别是民事法律缺乏对隐私权的保护。这种落后状况,正因为上述法律缺陷,我国公民的隐私权常常受到侵害而无法得到救济。比如说,警察任意闯入公民的个人生活空间而无须为此承担不利后果;医生拿就诊的妇女身体做“活标本教材”,并将其展示给其他人;公民之间乐于打听他人的隐秘消息并加以传播,等等。这一次民法典系统详细地规定了公民的隐私权,就为保护隐私权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这种保障的作用在于:如果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就可依法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承担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

    如前所言,隐私权是现代文明的产物,当隐私权真正成为我国法律确认的权利,公民个人的生活安宁和安全感以及人格尊严就可以得到有效维护。这种维护,实际上不仅是对人的尊重,也是对现代文明的肯定。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陈杰人 选稿:小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