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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有没有“原罪”
http://www.zjol.com.cn 2003年1月3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从2002年11月1日起,公安机关不再对娱乐服务场所的设立进行治安审核、审批。
歌厅、舞厅、按摩房等娱乐服务场所,一直都是和旅馆、刻字、印刷等行业一同归入“特种行业”进行审批和管理的。别的行业“特”在何处我们不得而知,但娱乐行业之“特”,则大家都心照不宣。每次配合扫黄、查毒行动,媒体都有清理、关闭若干娱乐场所的报道,说明从官方到百姓,都已经把娱乐场所视做黄、赌、毒的重灾区。有了这样的认识基础,让娱乐场所在开业前接受公安部门的严格审查,也就在情理之中。
现在,国务院明文规定取消公安部门对娱乐场所的治安审批,很容易被人视为对娱乐行业管理的放松甚至放弃,估计也会引起社会各方的不同议论和反对。
但这其实是一个理性而正确的决定。
娱乐场所与黄、赌、毒的关联度较其他公共场所更大是客观事实,逻辑推理和事实统计都支持这样的判断。但即便如此,娱乐场所也并不等同于非法活动场所,也并不意味着每个娱乐场所从筹备之日起,就已经和黄、赌、毒之间有了摆不脱的干系。换句话说,有些娱乐场所在经营过程中藏有见不得人的勾当,有些经营者从事了非法活动,但娱乐场所并不因此就有了生而背负的“原罪”,以至于在经营活动开始之前就被当成“准罪人”而接受特别的审查。
在普通百姓那里,对于歌厅、舞厅、桑拿按摩等娱乐服务场所的态度可以简洁明快、爱憎分明:审得严严的、管得狠狠的、罚得重重的,直到他们都经营不下去,社会就清净了。但这种感性的、情绪化的想法,却不能成为政府管理部门的思路。政府施政的基本原则,是在理性的基础上,以制度化、法制化的原则,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对于娱乐场所这样的敏感行业,能够采取理性的态度和方式进行管理,是政府管理观念和法制精神的进步。
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决定》所采取的措施给出了两点解释,一是娱乐服务场所的经营是一个动态过程,事前的治安审查并不能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其二,减少公安机关的行政审批,能够增强政府部门的服务意识,预防和杜绝腐败现象。
第一点解释说明公安部门也已经认识到,对娱乐场所进行事前治安审查,是一项看似严格,却未必有实效的制度。第二点解释则说明公安部门已经意识到在治安行政审批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权力寻租现象,并已经有了自我约束的意识。对于这种没有什么实效,却可能沦为寻租工具的审批制度,理应取消。
这次的《决定》虽然是由国务院作出,并非公安部门主动提出,但公安部门能有这样的认识,并予以积极执行,也属难能可贵。不过公安部的表态未必就能保证各级、各地的公安部门都能放弃原有的权力和利益,自觉地执行《决定》。而且取消审批制度,意味着公安部门对娱乐服务场所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任务将更加艰巨。对于具体执行的公安部门来说,能否在失去审批权的同时加强监督管理,其实才是真正的挑战。如果取消审批的后果是黄、赌、毒在娱乐服务场所的泛滥,让政府的制度化、法制化探索受挫,甚至后退,就证明我们的社会还没有成熟到可以享受制度化的管理,我们就还得在不成熟的管理体制下再将就下去。
来源:北京青年报 选稿:小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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