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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宜常轮岗
http://www.zjol.com.cn 2003年1月3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时下,一些法院把法官轮岗交流作为预防和减少法官腐败的重要举措,甚至作为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内容,使法官在各个业务庭之间或业务部门与综合部门之间频繁地进行交换岗位。笔者深以为这种做法弊多利少。 弊端之一,与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不相符。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加入WTO后,规范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的法律和法规的系统化、条规化、细则化日益增强,要求法院的审判工作分工更加精细和专业。俗话说:“隔行如隔山”。虽然整个法律体系是相通的,但各个审判领域仍有阡陌之分。如果将优秀的法官轮岗到行政管理岗位,既不熟悉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律和方法,更是对优秀审判资源的浪费。 弊端之二,不能很好地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作为一名法官,除思想正以外,还必须法律通、业务精,才能在他的岗位上公正地审理好每一件案件,才能驾轻就熟地提高案件的审判效率,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而频繁地轮岗,工作始终处于摸索、适应状态,以致知识生疏,业务不熟,其结果效率难以提高,质量难以保证,公正与效率的目标也难以实现。 弊端之三,不利于培养法官的职业情感。在实际工作中,良好的职业情感也是很重要的因素。当一个法官在熟悉了一个领域的审判工作,并且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之时,突然调整到全新的工作岗位,有时在感情上难于接受,工作上难免不受影响。 法官轮岗的设计思想是:一个法官在一个部门工作久了,熟悉该工作领域的人和事,比较容易利用手中的审判权进行交易,产生腐败现象,影响公正司法。其实,只有在提高法官全面素质的同时,健全法律规范和有关制度,确保审判、执行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受到法律和制度的有效约束,廉洁公正司法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证。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施海燕 选稿:小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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