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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超期羁押的切实之举

http://www.zjol.com.cn 2003年11月14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切实纠正和防止超期羁押现象。引人注目的是,这次通知不是一般性地提出规定和要求,而是附上了强有力的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对于此通知发布后,再出现违反法律和有关工作规定造成超期羁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认为,为了克服超期羁押这一我国刑事诉讼领域长期存在的顽疾,公检法三家最高机关动了真格。

  应当指出,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羁押期限,法律上没有任何含糊之处,而是非常明确、具体。1996年我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规定被国内外舆论普遍认为吸收了国际上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之处,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在我国司法领域的彰显。为了落实这一原则,刑事诉讼法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系列的诉讼权利,旨在于打击和惩治犯罪的同时,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其中,刑事诉讼法设有专门的章节,对不同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做了具体而详尽的规定,让人对此一目了然。然而,实践当中,超期羁押现象在全国许多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情形还相当恶劣,尽管有关部门对此一直高度重视,公检法三机关早在1998年就曾联合下发《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并几次开展清理,但超期羁押现象仍未得到有效遏制,“前清后超”、“边清边超”、“押而不决”等现象仍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为什么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和公检法最高机关的三令五申,都解决不了超期羁押这一顽症呢?个中缘由自然很多,但至少有非常重要的两条:一是一些办案人员乃至一些负责人的头脑中,“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观念和“有罪推定”的思维惯性仍顽强地生存着,为了破案、审案这一“实体”目标,置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规定于不顾;与此相关联的第二条则是,这种不遵守乃至蔑视刑事诉讼法和有关部门规定的行为,没有及时得到应有的惩罚,这反过来又进一步助长和强化了一些办案人员心中不尊重刑事诉讼程序的观念。久而久之,超期羁押遂成顽疾,治之难愈。

  打击、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体现的现代法治精神,而超期羁押现象则恰恰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直接侵害,它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对我国在刑事诉讼这一特殊领域的人权保障事业造成了消极影响,必须下决心坚决遏制。公检法三机关再次重申禁令,并祭起追究法律责任的法宝,让人们看到了治愈超期羁押顽症的希望。如果这次通知下发后,各地能体悟到其中深意并坚决遵照执行,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又能严格落实通知的规定,督促各地切实贯彻并对明知故犯者毫不留情地挥泪重处,此次对超期羁押现象的治理当可收到预期效果。


 来源:南方网 作者:查庆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