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全称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主体是民法中最基本的概念之一,它直接涉及民法的调整范围和规范的对象,是制定民法草案必须明确的概念。我国现行民法通则规定民事主体为公民和法人。民法草案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表明,民法草案规定的民事主体仍是公民、法人。
在民法通则正式颁行后,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法律除公民、法人外,还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第三类主体,有的称为“其他组织”,有的称为“非法人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介绍,在制定民法草案过程中,关于如何规定民事主体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在公民、法人之外规定第三类主体;另一种意见认为,在民法草案中对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作出修改,规定法人既包括承担有限责任的组织,也包括承担无限责任的组织。
顾昂然介绍,与民事主体问题相关联的还有法人分类,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现在社会中介组织越来越多,民办及合资办学的学校、医院等日益增加,这些单位很难归入民法通则划分的上述四类法人中。
为此,顾昂然指出,有关民事主体以及法人分类的问题,如何规定为好,需要进一步研究。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民法草案时,上述问题引起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关注。在广泛听取常委会委员及各方面的意见后,这一制定民法过程中必须作出回答的重大问题,一定会得到妥善解决。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吴坤 选稿:小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