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供应部的一位职员赴广西南宁的一家上市公司选购原料白糖。当谈到最后一项付款内容时,那家企业的销售部门为防范风险,要求“娃哈哈”必须预先开出承兑汇票。“娃哈哈”的职员则坚持企业规定要货到后再付款。眼看着这场“谈判”就要陷入僵局,事情传到了那家公司老总那里,这位老总听后当即表示:“娃哈哈”3个字就是最好的信誉保证,对他们可以作特殊处理,用不着汇票承兑。
据了解,“娃哈哈”一年的采购额超过30亿元,但从未发生过供应商上门讨钱的事情。正因为对每个合同都“一诺千金”,不少对资金信誉度要求极高的大公司,如美国的国际香精香料公司、台湾的远东纺织公司都成了“娃哈哈”的长期供应商。
“娃哈哈”每年签订的合同有数千份,金额达数十亿元。每个合同都能不折不扣地履行,缘于有一套严格的合同制度。据公司法律办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即便是一份简单的购销合同,也要经过使用部门、采购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核,从市场、技术、法律等多个方面确保合同既符合自身实力,又能如实反映市场情况。这位工作人员说,承诺了就一定要兑现,这事关企业的信誉。因此,他们决不随随便便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各级合同管理人员还会定期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为了进一步保证合同的严肃性,彻底杜绝通过公平竞争以外途径交易的可能,去年10月,“娃哈哈”又要求在签订标准经济合同的同时,与对方签订一份“禁止商业贿赂合同”。如果发现有贿赂经办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情况,双方可无条件取消原签合同。至今,这一合同已经签了3000余份。
正因为如此,“娃哈哈”的合同履约率超过99%。没有履行的极少数合同,也都是公司在符合合同变更解除条款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后进行变更或解除的,从未因此发生过经济纠纷。依据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娃哈哈”和合作方都成为最终的受益者。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证实,凭借“娃哈哈”的良好信誉,公司的资金回笼情况一直较好。“娃哈哈”已连续10多次被评为省、市“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连续10年被省工商银行评为信用优等企业及资金AAA企业。最近,“娃哈哈”又被国家工商总局评为全国首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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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一项抽样调查显示,国内企业合同履约率仅为50%左右。目前法院处理的经济纠纷中多数是合同纠纷引发的。
[编辑人语]诚实信用是合同法的一项法律原则。这项最基础的法律原则体现在经济活动中,就是要求在合法情况下公正、平等地依据合同进行交易。谁都希望与讲信用的企业交易,但自己的信用情况也会成为对方的考量依据。诚信地履行合同,就是给对方传送值得合作的最有利的信号。“娃哈哈”的成功,便是一例。
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记者 苏靖 王瀛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