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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付款包不包括按揭款

   实际案例:温州李先生与杭州某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今年2月。该合同的第十一条还约定:逾期超过三个月,开发商按购房者累计已付款的10%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如果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时,应再予补足。该房总价为80万元,李先生首付为30万元。

    到6月底,开发商还是无法交房。李先生要求按总房价的10%,支付违约金8万元。而开发商只同意支付3万元,开发商认为首付只有30万元,其中50万元是银行按揭款,不能算已付款。双方难以达成共识。

    律师分析:本律师认为,错在开发商。已付款应当包括银行按揭到位的贷款,也就是说,只要你开发商收到了银行的按揭款50万元,已付款就是80万元。为什么呢?首先,向银行按揭的借款人是购房者,而不是开发商;第二,每月向银行还贷款的也是购房者,而不是开发商;第三,按揭贷款都必须把所购房子作为抵押物登记担保,虽然开发商也作为保证人,但实际上开发商的风险几乎是零。因为万一购房者无法支付房款,银行首先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来弥补损失;第四,开发商进行担保都是为了商业目的,而不是为了公益事业。再说,万一有点风险,也完全可以向购房者追偿。根据上述法律观点,该开发商应该一次性支付违约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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