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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玉说“酒鬼瓶”问题是“岂有此理” 文章来源:

002.gif黄永玉先生就《深圳都市报》11月22日的报道,以“岂有此理”四字来概括他对这一报道的看法,并委托其代言人陈履生先生发表如下质疑:

一、报道称:“8月19日,广州某报发表了一则消息称,黄永玉先生即将离穗,并引述有关人士的话说黄先生不会接受深圳媒体的采访。这一信息使我们颇感失望。恰在这时,从另一渠道忽然传来信息,称黄老将在深圳安排与本报记者会面。”此说,使人感到黄永玉先生失信于广州的媒体。

真实的情况是:19日,黄永玉先生到深圳向某权威人士通报了相关的情况,后来,某权威人士在与《深圳都市报》的某领导通过电话后,告知黄永玉先生,“明天(指20日)上午10点,《深圳都市报》的领导来向您道歉”。这与“黄老将在深圳安排与本报记者会面”完全不是一回事。因此,黄永玉先生与深圳都市报某领导与记者的见面,有一个“道歉”的前提。

二、黄永玉先生在与《深圳都市报》的某领导和记者的见面中,明确指出:认错不要拖泥带水;不要学日本军国主义,一方面道歉,另一方面还要参拜靖国神社。要学德国人,真诚的道歉。德国人的真诚是因为他强大。

三、黄永玉先生讲了这么一段故事:有一个中秋节的晚上,一个狱吏押一个和尚犯人到某地,和尚看到中秋的明月,对狱吏说:“你把我的枷锁打开,我们喝一点。”后来,和尚把狱吏灌醉,又把狱吏的头剃光,给他戴上枷锁,然后和尚消失在夜色之中。狱吏第二天醒来,对着镜子说:“和尚在这里,我到那里去了?”《深圳都市报》就是这个故事中的和尚。

四、22日,《深圳都市报》的报道“酒鬼酒疑团廓清”,是在向读者介绍他们的“觅黄”行动,以此说明他们是负责任的。报道通篇没有讲到在这一事件中他们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酒鬼瓶问题没有解决。

关于《深圳都市报》的责任,报道中仅有这样一句话:“本报在刊发该报道之前,虽力图寻找黄永玉先生,但未能如愿。本报代表为此也请黄永玉先生见谅,黄先生对此表示理解。”这是一个荒唐的狡辩——难道找不到证据就可以判刑?正因为找不到黄永玉先生而不能核实相关的情况,更不能发表黄永玉抄袭黄永玉这样“天大的笑话”。黄先生没有“对此表示理解”,而是对此表示“很不理解”。

五、报道中有这么一句话:“编辑部同仁曾想方设法打探黄永玉先生的行踪,甚至发动全报社的‘知情者’提供线索,但最终还是一无所获。不过,这倒使黄老的名字尽人皆知了。”这非常容易让人误解为,黄永玉的声名是因为他们的“觅黄”而“尽人皆知”的。不知这是无意还是有意。

六、报道中称:“劣质图书是整个事件的导火索”,“在真假酒鬼瓶的纷争中,铁源主编的《清代民窑瓷器》扮演了一个很重要的角色:给本报投书的那位作者就是根据这本‘老古董丛书’的记载来提出他的质疑的,而本报记者也是在查清了这本书确实是国家图书馆的馆藏书之后,才确信其学术价值、进而决定刊发有关酒鬼酒瓶的报道。”藉此提出几点疑问:

1、国家图书馆馆藏图书的性质,不是说明它的学术价值,而是说明它的版本意义。根据新闻出版署的规定,只要是由国家颁布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其出版单位都要送交国家版本图书馆和中国国家图书馆(原北京图书馆)收藏。因此,国家图书馆的馆藏不能用以说明《清代民窑瓷器》的学术价值。因此,任何人在引用资料时都有个辨识的问题,何况,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假冒伪劣盛行的时代。

2、这段辩解违背了《深圳都市报》某领导在与黄永玉先生见面时的承诺,某领导在谈话中两次提到要找作者徐聚一向黄先生道歉,而在这次专题报道中非但没有徐聚一的道歉,也没有《深圳都市报》对徐聚一客观的批评,相反却是继续替徐聚一做无用的辩解。

3、整个事件的“导火索”不仅是《清代民窑瓷器》一书,更重要的是《深圳都市报》的报道。如果没有《深圳都市报》的炒作,就没有这个事件的产生。

4、指认黄永玉抄袭的,不仅是“根据这本‘老古董丛书’的记载来提出他的质疑的”,其中还提到黄永玉抄袭宋代“鸡脚瓶”的问题,《深圳都市报》为此还配发了图片,那两个风马牛不相及的图片的对比,其责任难道也要归结到铁源身上吗?

七、“报道”在将事件的责任推向《清代民窑瓷器》一书的主编铁源之后,得出了“黄永玉先生所要讨的‘说法’,也就可以顺理成章地得出了。”黄永玉先生在到广州之前,就已经明确了《清代民窑瓷器》一书的责任,其代言人也发表了长篇论证《“酒鬼酒”瓶的鬼中鬼》(《文艺报》11月15日),因此无需到广州讨铁源的说法。到广州和深圳就是要讨《深圳都市报》的说法。不知这一基本的举措,是《深圳都市报》不知,还是《深圳都市报》故意装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