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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是否有生育权?
 
浙江在线 http://www.zjonline.com.cn
2001-11-27 14:55:16 今日早报   


  5元钱引发命案
   
    罗锋原系舟山市海口港城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今年5月29日下午3时30分许,罗锋在公司经理室内,因琐事与公司副经理王莹发生争执。争吵中,罗锋手持一把八角榔头朝王莹头部连续击打10余次,致使王莹当场倒地死亡。罗锋接着将王莹的尸体拖到卫生间旁边的小房间藏好。
   
  4时30分许,该公司总经理费晓军回到公司办公室,进屋后即遭罗锋用榔头击打。费晓军连喊“侬咋啦,我是侬阿哥”,并夺下榔头。接着,罗锋告诉他王莹已被自己打死了。费晓军假称出钱帮罗锋外逃,乘机逃出报警。公安机关随即赶到现场,将罗锋抓获。
   
  今年7月31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并于8月7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锋死刑,并赔偿死者家属抚养费、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根据罗锋供述,他与被害人王莹之间平时没有矛盾,事发当时是因为5元钱的车费报销问题与王莹发生争吵。王莹先动手打了他一记耳光,继而又用一把八角榔头痛打他头部,致其右侧头部红肿后一时失去理智,被激怒之下行凶并最终引发惨案。

  想替狱中丈夫生小孩
   
  罗锋家里就他一根独苗,父母亲都已年过五旬。罗锋被一审判了死刑后,其妻郑雪梨还是下决心不再离开年老的公婆,她要留下来与公婆相依为命。为了不让公婆晚年太凄凉,郑雪梨决定要生个孩子。想通过人工授精的方法替丈夫生个小孩,以宽慰罗锋及他的家人。
   
  郑雪梨是福建闽东人,高中毕业后一直在厦门开服装专卖店。几年前,在舟山市海口港城贸易有限公司工作的罗锋,因公曾常驻厦门。1999年2月,一个偶然的机会,他们相识了。外表英俊潇洒的罗锋,加上温柔体贴的性格,很快博得了郑雪梨的好感。
   
  郑雪梨的父母并不赞成女儿嫁给罗锋,因为舟山离厦门太远,他们怕女儿一个人嫁到这么远的地方会吃亏。罗锋的父母也不赞成罗锋娶郑雪梨为妻,他们希望罗锋能找个有固定工作的女孩子,这样生活较稳定。所以罗锋和郑雪梨能走到一起,双方在父母面前都做了大量工作。
   
  2000年6月1日,罗锋和郑雪梨领了结婚证。罗锋父亲是渔民,见儿子要结婚,就卖掉老家的房子,又向亲戚借了些钱,到定海买了套按揭房。2001年1月20日,罗锋和郑雪梨携手走进婚姻的殿堂。结婚后,郑雪梨在定海开了间内衣专卖店,每天都是罗锋起来买菜买早点,中午,罗锋又将饭送到店里,到下班时,罗锋又天天按时去店里接她回家。所以日子过得和和美美。
   
  罗锋没特殊的爱好,他就喜欢电脑,那电脑是父亲在1995年时就给他买来的,他捣腾来捣腾去,已完全能自己组装,即使在出事前一天,罗锋还和她一起去文化路看过店面。他对公司的工作环境不满意,想自己独立开个网吧过日子。可谁知第二天就出事了。
   
  罗锋出事后,郑雪梨又东借西借向亲朋好友借了10万元钱交给法院。表示只要罗锋不判死刑,愿意以此作为给受害方家属的赔偿。同时,他们又将位于定海区桔园新村的价值30万元的房屋产权证也抵押在法院。
   
  郑雪梨说,如果一切都可以重来,一切都不会改变,也知道会有相同的遭遇,她仍会嫁给罗锋,因为他这个人实在太好了。也许是这种深深的感情,使这位痴情的女人天天要到罗锋被关押的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的高墙外去等候罗锋。
   
  看守所旁边有个小店,店里的大妈说,郑雪梨天天来这里等她的丈夫,而且一站就是几个小时。有几次,郑雪梨来时天气好好的,可站一会后下起了大雨,郑雪梨就站在雨中。大妈见了痛心,怕她淋伤了身体,就过去劝郑雪梨早点回家。大妈看到了郑雪梨满脸的水,也不知道那是雨水,还是泪水。
   
  如此折磨自己,郑雪梨没过半个月就瘦了10多斤。每次被雨水淋后,郑雪梨都会感冒,但身体好还不如身体不好好受一些。身体不好时,至少还有肉体的痛来减轻和麻木心头的痛。郑雪梨说:“我心里只有一个念头,我要天天在这里等我丈夫。让丈夫明白,在这世界上,她老婆还在深深地爱着他,他的孩子还在深深爱着他,并希望他早日劳教好,重新做人。如果我不再爱他,他即使没判死刑,也不会看到生活的希望。我和孩子就是他生命的全部,我要等他,天天等他,哪怕黑发等成白发。”
   
  人工授精请求书已递交省高院
   
  罗锋的辩护律师杨律师向罗锋提出郑雪梨的请求时,罗锋也同意人工授精。
   
  7月底,郑雪梨委托杨律师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要人工授精替罗锋生儿育女的请求。法院有关人员说从来没听到过这种事情,而且从法律上也找不到相关条文。另外,在舟山也没有与人工授精相关的医疗设备。
   
  后来,案子转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9月26日,郑雪梨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书面上交此请求书。
   
  法院是否会同意郑雪梨的请求呢?11月26日,记者前赴省高院采访。因为案子还在审理阶段,所以省高院并没正式接受记者的采访。记者只是了解到: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是否可通过人工授精等方式生育小孩?这个问题在全国尚属首次出现,闻所未闻,所以法院也不可能一下子就有个明确的答复,他们还要慎重考虑,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婆婆认为以后日子太苦
   
  郑雪梨说,她要为罗锋生个小孩,已考虑得十分成熟,并非一时冲动的想法。郑雪梨的亲朋好友知道这个消息时,也曾劝过她,说她太天真了,即使以后生下小孩,也有人会在小孩背后指指点点说这小孩父亲被关在监狱里,或者说他父亲生前还是个杀人犯,这让孩子背上一辈子的黑锅,不可能从这阴影里走出来,所以实在没必要多生这样的一个孩子。况且,她还要赡养罗锋父母,如再加上一个孩子,在经济上的压力也不可轻视。
   
  罗锋的婆婆夏翠绒说,郑雪梨之所以有这种想法完全是替他们两个老人着想的。一怕他们老年生活会孤单寂寞,二怕他们会没有后代。如有个小孩,至少可给他们带来一丝安慰。
   
  但这种安慰却完全是建立在郑雪梨个人的艰难和痛苦之中的。罗锋如判死刑,郑雪梨又生了个小孩,她上要照顾老人,下要抚养孩子,日子过得太艰难。夏翠绒不想让郑雪梨过如此艰难的生活。
   
  郑雪梨的公公没有明确表态,只是说是否要人工授精生个小孩,这是罗锋和郑雪梨的权利,完全取决于他们自己。他们做长辈的不会直接进行干预。
   
  在押犯捐精是否允许?
   
  那么,死刑上诉中的被告人是否有捐精权?记者采访了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陈有西。
   
  陈律师认为,人类生物工程技术的发展,对原有的伦理和法律秩序都提出了挑战。对于已经被一审判处死刑的未决犯,有没有生育和延续后代的权利,在西方也是一个新的课题。法律不可能有现成的答案。因为这对于全人类而言都是一种新的科学技术带来的挑战。即除了“性接触”以外,人类也掌握了其他延续后代的技术。
   
  那么现在是否可对死刑犯捐精问题作个权威的结论呢?陈律师认为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学者再高明,也无权自己创造法律。法律是人大才能立的。但学者可以按照已有的法律原则,按照已有的规定,分析出一些符合现在已有规则的意见来。
   
  死刑一审的在押犯,属于未决犯,按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的原则,在终审判决生效之前他都还不是罪犯。只是被羁押丧失人身自由的刑事被告人。在押人员的性的权利的问题,类似的规定在1963年的时候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有一个《关于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恋爱和结婚问题的联合批复》,规定缓刑、假释的罪犯,恋爱和结婚无需经过批准。从这些早时期的规定看,罪犯的性权利没有被剥夺,其被剥夺的是人身自由的权利,因为被关押,所以丧失了性的权利。
   
  陈律师认为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公民有在自己临终时捐献器官和遗体的权利,对死刑犯也是允许的,并没有特别禁止的规定。因此,从这个角度分析,捐献自己身体的某部分,包括精子,应该不属于禁止之列。但这个“第一例”要决定,确实不是某一司法人员、某一个基层法院可以擅自作主的。所以,被申请的法院持慎重的态度是完全正确的。
   
   死刑犯是否有生育权?
   
  郑雪梨的请求触及了法律法规的某些空白点。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张国华律师认为,该案终审判决尚未下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关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该案被告人目前在法律上还不是一个有罪之人,对他采取的强制措施还不具有处罚性质,他的生育权自然应予保障。
   
  被告人的生育权应予保障,因为刑法并没有剥夺犯罪分子生育权的规定。生育与人身自由有一定的关系,对刑事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自然意味着对其行使生育权的方式的限制,但限制并不是剥夺。在这方面,对被告人生育权的保障与其他权利的保障是一样的。因此,如果罗锋要生育子女,在方式上可以与众不同,但在不影响对其罪行的追诉和处罚的前提下,其生育权利还是要保障的。这一点在法律上并不存在难题。
   
  该案中罗锋的妻子郑雪梨并没有犯罪,她的生育权利更不应予以剥夺。由于被告人罗锋是她的合法配偶,其生育权的实现必须由被告人配合,对此法律必须予以保障。由于对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是合法的,她在行使这一权利的时候必须要在方式上受到一定的限制。这并不是国家或者说法律给她设置的负担,而是作为其配偶的被告人为其带来的负担。
   
  张国华律师认为,死刑是一种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生命被剥夺后,其生育权利自然不复存在。但这是权利主体的消失而不是权利的剥夺。
   
  除了生命权之外,死刑犯被直接剥夺的还有政治权利,有的还附加罚金和没收财产。但附加刑中并不包括剥夺生育权。因此,即使被告人最后被判处死刑,在死刑执行以前他还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其配偶也还享有与其共同生育子女的权利。

   死囚妻子的要求合理吗?
   
  涉嫌犯罪所有被监禁的人,是否可以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繁衍后代,这是生物技术给法律带来的新问题。
   
  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吕俊认为,因为犯罪行为被监禁的人,是否可以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繁衍后代,是生物技术的发展给法律带来的新问题。罗锋的妻子提出的要求是目前在我国见诸报端的第一例这样的案件。
   
  吕律师认为,罗锋妻子郑雪梨的这一权利应当受到保护。
   
  被监禁的人被限制的权利应当仅限于人身自由,其他权利如果没有明确的相反规定,应当认为同普通人一样的可以享有和行使,只是必须在不违反监禁的特殊条件。如被监禁的人如果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其选举权就应当受到保护并尊重,其受教育权、名誉权等民事权利也一样。
   
  生育权完全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其行使不影响其他人的权利。特别应当指出的是,由于现代科技的发展,人工授精完全可以在不违反现有的监规的条件下完成,并且不会给看守所带来特别的不便。
   
  承认和尊重被监禁的人包括死刑犯的生育权所体现的是社会人文的关怀精神,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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