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 http://www.zjonline.com.cn 2001-12-11 5:49:00 新华网
记者 佟姝 李煦
新华网北京12月10日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我国首例中文域名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CNNIC域名预留措施不当,但知名网站的名称应予保护。因此,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1999年5月14日,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将中文“阿里巴巴”及汉语拼音“a
li ba
ba”的组合注册为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00年6月进行了商标公告。但在2001年,其试图注册“阿里巴巴”中文域名时,却发现CNNIC(即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下属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已将“阿里巴巴”中文域名预留给阿里巴巴公司,其无法进行注册。因此,将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和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CNNIC依法撤销阿里巴巴公司的注册域名“阿里巴巴”,并归其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关于CNNIC是否有权对域名采取预留措施。
法院认为,应允许CNNIC对某些出于技术原因的符号、行政区划、政府机关、教育机构等的名称,采取必要的预留措施。但对于涉及以商标、企业名称、字号、姓名、知名商品名称等民事权利作为域名的,则不宜采取预留。因此,CNNIC预留“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的行为是错误的。
但同时,“阿里巴巴”已属于知名网站名称。在这种情况下,将“阿里巴巴”中文域名返还给正普公司,会给阿里巴巴网站的权益造成损害。因此,法院从实际出发,根据商标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正普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悉,此案不仅是我国首例中文域名纠纷案,也是司法机关首次通过判决的形式认定CNNIC无权对涉及民事权利的域名采取预留措施。但法院同时也认为知名网站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从维护实体正义的角度并未支持原告返还“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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