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备受全国彩民关注的“4·20体彩案”,在武昌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庭上,就被告人是否有罪、如何定罪,控、辩双方进行了舌战——公诉方认为:章国新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应受刑法处罚;辩护方认为:应判无罪……经3个半小时的庭审,法院最后宣布:该案将择日宣判。
庭上,检方指出,章国新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应受到刑事处罚。控方指出,由于彩票在我国出现的时间还不长,所以在我国现行宪法中,还没有类似“破坏彩票罪”的罪名,也没有对此类犯罪行为该如何定罪的明确条款。但章国新的行为与我国新《刑法》上的两个罪名靠近,一个就是提起公诉时所说的破坏生产经营罪,另一个是诈骗罪。至于为什么以破坏生产经营罪提起公诉,这位控方人士称,是因为在法律上,对同一种行为触犯两种以上刑法的只能“择一处罚”。
而被告人章国新一口咬定,他将彩球造假没有牟利目的,只是想通过这种方式检验一下彩票活动的真假。如果真中了大奖,那也只能算一种“巧合”。辩护人认为,章国新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虽有主观故意,但侵害客体不具体:被害人无法界定;客观方面,真实有效的中奖号并未产生,事实不确定。“破坏生产经营罪”也不成立。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章国新主观方面并没有泄愤报复或其他目的。客体侵犯的是彩球,犯罪客体是国家彩票的管理秩序,而非新《刑法》第276条所指的“生产经营”活动。发行彩票的收入用于体育事业且不缴营业税,是一种公益行为,而不是经营行为。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认为,现在《刑法》当中,对关于彩票的犯罪行为,没有直接规定,但并不意味这种行为一概不是犯罪,应看和《刑法》中哪一个犯罪比较接近。他认为,就该案而言,定诈骗未遂罪比较适中。